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戈擅自发行股票案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资,通过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以公开推介、广告宣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转让本公司自然人股东股份,或者虽表面上针对特定对象但累计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本质上属于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而非普通民事意义上的股权转让。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此可能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案件要旨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资,通过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以公开推介、广告宣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转让本公司自然人股东股份,或者虽表面上针对特定对象但累计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本质上属于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而非普通民事意义上的股权转让。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此可能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争点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变相公开发行的认定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判断股票发行与一般股权转让的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