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源位阶整理的法律法规目录
这一页只展示中国法律法规主库,不再把比较法材料混排。每一条规范都保留站内条目,并提供醒目的官方全文入口。
先看这三部核心法律
《公司法(2023年修订)》固定置顶,并与《证券法》《民法典(法人部分)》并列显示。
国家级法律
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国家法律。
核心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
现行《合伙企业法》在2006年修订后形成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统一框架,是中国公司法之外最重要的企业组织法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第一次修正)
1999 年第一次修正后的公司法,用于观察高新技术股份公司条款加入后、2005 年全面修订前的治理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制定)
1997年通过、1997年8月1日施行的首部《合伙企业法》,主要规范普通合伙企业,为2006年引入有限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之前的基础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制定)
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4年7月1日施行的首部《公司法》,标志中国现代公司法体系正式建立,可用于追踪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制度的原始结构。
国务院行政法规
包括公司、法人和注册资本登记管理等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目录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这是衔接 2023 年新公司法与存量公司认缴期限调整的核心行政法规,也是公司登记专题的必备条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现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整合1997、2007、2014与2019修订,是中国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和分支登记的核心国务院行政法规。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567号允许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合伙形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将外商投资政策、送达机制与合伙登记制度衔接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在市场主体登记体系统一前的末次修订文本,主要用于与后来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衔接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全面统一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末次国务院修订文本,也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的最后一版公司登记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围绕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完成的重要整理文本,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和验资等旧制度,是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登记规则的关键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2014年整理后的登记办法将1997原始令和2007修订统一编入国务院公报增刊文本,便于检索现行与历史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2007年配合新《合伙企业法》施行而修订的登记办法,吸纳有限合伙与新设登记要求,是现行版本链的第一轮系统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制定)
1997年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的原始登记办法,确立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和分支机构登记的基础行政框架。
司法解释
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主,并把最高法规则材料与地方高院公司审判指引分开展示,便于集中检索。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年修正)
现行文本原于2010年出台,2020年随商事司法解释集中修正后继续适用,重点处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合同审批与生效、股权确认、股权转让以及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第二次修正)
现行修正文在原有解散和清算规则基础上,吸收2014年和2020年两次修正后的条文口径,是公司解散清算争议的核心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第二次修正)
现行文本以2011年原始解释为基础,吸收2014年和2020年两次修正,持续规范公司设立、出资、抽逃出资、股权确认和名义股东争议,是公司资本与股东资格争议的核心现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0年修正)
现行文本以2019年原始解释为基础,经2020年统一修正后继续适用,重点处理关联交易损害、董事解任补偿、利润分配履行和股东重大分歧救济,是股东权益保护层面的核心现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重点处理债权人权利行使、破产受理后强制清算费用与执行费用的清偿顺位,以及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确认和分配衔接,是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转换中的重要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重点处理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是公司治理诉讼的关键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年修正)
现行修正文主要处理2005年公司法施行后的新旧法衔接、决议撤销起诉期间以及股东代表诉讼连续持股期间等基础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聚焦债务人财产认定、撤销权、取回权以及强制清算转入破产程序等问题,是公司出资、清算与破产衔接的重要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聚焦破产案件受理标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管辖和程序衔接,是公司清算转入破产程序的基础性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19年公布)
2019年原始文本聚焦关联交易损害、董事解任补偿、利润分配履行和股东重大分歧救济,是后续修正文的基础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1年公布)
2011年原始文本首次系统处理公司设立、出资、抽逃出资、股权确认和名义股东等问题,是后续修正文的基础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公布)
原始文本系统规范公司解散诉讼、法院指定清算和清算义务人责任,是解散清算争议的核心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年公布)
原始文本主要处理2005年公司法施行后的新旧法衔接、决议撤销起诉期间以及股东代表诉讼连续持股期间等基础适用问题。
最高法院会议纪要与规则材料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基础上细化强制清算程序、指定清算组、无法清算终结和清算义务人责任,是强制清算实务中的关键审判规则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30日发布的公开征求意见稿。站点按2026年5月15日核验时,其仍属未生效的参考材料;草案明示生效后将同时废止公司法司法解释(一)至(五)。
地方高院审判指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围绕破产拯救、市场退出、预重整、信用修复和跨境破产协作提出系统部署,是广东高院近年的核心破产审判政策文件之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公正高效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的意见(试行)
围绕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群体性证券纠纷,细化多元解纷、示范判决和投资者保护机制,是北京高院审理证券类公司纠纷的重要地方审判指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指引
针对“僵尸企业”的破产、强制清算、快速审理和风险防范建立专门规则,是广东法院处置公司退出和市场出清问题的代表性地方审判指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试行)
围绕破产受理、重整识别、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管理人职责和财产处置等前沿问题形成系统规则,是上海法院公司破产与市场退出实务中的核心地方指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
明确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快速审理、财产统查和强制清算参照适用等机制,是北京地区公司破产与强制清算审理的重要审判政策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
系统规定破产申请受理、管理人指定、债权申报、重整和清算等程序,是北京法院审理企业破产和相关公司退出案件的基础性地方审判规程。
地方高院白皮书与审判通报
广东法院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审判白皮书(2022-2024年)
聚焦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的集中管辖、示范判决、调解衔接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治理,是广东地区证券类公司纠纷研究的重要白皮书材料。
2019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
通报上海法院金融商事案件和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审判趋势、裁判难点和制度创新,是研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证券民事责任的重要地方审判资料。
近五年江苏公司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2012-2016)
以江苏法院2012至2016年公司纠纷审判数据和裁判经验为基础,系统梳理公司设立、治理和终止阶段的高频问题,是研究地方公司审判理念和裁判结构的重要资料。
部门规章
包括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等中央部门规则,并单列交易所上市规则。
中央部门与监管规则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核心部门规章。2025年修订引入分期支付股份对价、重组简易审核程序,并根据新公司法对条文表述作了适配调整。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衔接最高法、证监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座谈会纪要,规定上市公司重整中的退市风险自查、信息披露、股份锁定、重整收益确认和业绩补偿承诺处理。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
围绕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职责分工、工具使用、信息披露和负面约束建立专门监管要求,尤其针对重要指数成份股公司设定更明确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锁定、窗口期、申报和变动披露等核心要求,是董监高股份合规管理的基础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
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现金分红程序、中期分红安排和异常高比例分红监管作出细化,是股东回报规则层的重要指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2019年修订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承接外商投资法过渡期登记实践;其后因上位法体系重整,在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废止规章清理中失去继续单列的必要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7年修订)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配套施行细则,细化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登记档案和注销程序,是市场主体登记改革前的重要实施层规范。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在 2016 年的重要修订文本,细化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条款,是后续 2022 与 2025 版本的直接前序。
交易所业务规则
地方法规
收录地方层面与公司登记、营商环境和特区公司组织相关的高价值规范,先从北京、上海、深圳和早期深圳特区公司条例开始。
现行地方营商环境与登记规则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深圳关于营商环境的综合性特区法规,现行文本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公司法关联价值在于同时覆盖商事登记改革、企业注销与除名、重整与个人破产衔接、融资便利和涉企权益保障。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订)
北京市综合性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的现行文本。2024年修订后继续以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和法治保障为主轴,并保留一址多照、住所标准化登记、自贸试验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等公司登记便利化条款。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20年修订)
深圳现行商事登记核心特区法规。2020年修订后继续作为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登记、信息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的地方基础规则,并直接服务于公司登记便利化研究。
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
上海现行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其核心价值在于统一覆盖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住所登记,一并纳入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和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规则。
历史地方公司与商事法规资料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
深圳在国家《公司法》正式通过前后形成的早期特区股份有限公司地方制度文本,可用于追踪特区在股份公司设立、股本结构、公司机关和股东权利上的先行先试设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规定
这份1994年深圳政府规章细化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募集设立方式成立时的资本门槛、发起人条件和登记程序,是理解深圳早期公司设立制度的重要补充资料。
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
深圳特区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早期地方性法规,集中体现当时对股东出资、公司机关、董事经理义务和监督机制的地方规范设计,可用于与国家公司法文本对读。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条例(1999)
1999年深圳特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条例是地方层面对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条件、董事会结构、股东权力和资本标准的专项规范,可作为研究地方国企公司化设计的历史材料。
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
2015年版《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是现行2024年经营主体住所规则的前身,主要针对企业及分支机构住所登记,保留了集中登记、一址多照和住所证明简化等早期改革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