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神骏物流有限公司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控股股东无偿注入权益性资产形成资本公积金,并经股东大会决议定向转增给流通股股东的,不属于证券法意义上的非公开发行新股。由此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资产,非流通股股东不能以“同股同权”为由请求按持股比例分得相应新增股份;股改中的定向转增安排应与证券发行活动相区分。
案件要旨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控股股东无偿注入权益性资产形成资本公积金,并经股东大会决议定向转增给流通股股东的,不属于证券法意义上的非公开发行新股。由此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资产,非流通股股东不能以“同股同权”为由请求按持股比例分得相应新增股份;股改中的定向转增安排应与证券发行活动相区分。
争点
股权分置改革中的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是否属于发行新股非流通股股东是否可按持股比例主张新增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