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高法民申6621号

陕西某置业公司诉张某某、朱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法院确认,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张某某在未履行内部控制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向其关联主体转移并支出公司资金;朱某某作为监事并兼任财务人员,在明知风险的情况下仍参与办理资金划转。监事不能仅以“执行指令”为由免责,对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负有制止义务,并应与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返还和赔偿责任。

案件要旨

法院确认,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张某某在未履行内部控制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向其关联主体转移并支出公司资金;朱某某作为监事并兼任财务人员,在明知风险的情况下仍参与办理资金划转。监事不能仅以“执行指令”为由免责,对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负有制止义务,并应与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返还和赔偿责任。

争点

法定代表人侵害公司财产利益监事参与违法转款监事与法定代表人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