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这是衔接 2023 年新公司法与存量公司认缴期限调整的核心行政法规,也是公司登记专题的必备条目。

行政法规 精选摘录 2024初始文本
制定/发布机关
国务院
公布日期
2024-07-01
施行日期
2024-07-01
语言状态
官方中文
主题
注册资本和出资纠纷, 公司设立
版本链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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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规定精选条文

立法目的与存量公司过渡安排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范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异常资本与信息公示

第三条 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第四条 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注销与实施衔接

第八条 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3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