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北京某某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案
判断股权转让条款性质,应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若让渡股权的根本目的在于担保债权实现,该安排属于股权让与担保;受让股权的名义股东原则上仅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利益,不享有参与决策、选任管理者、分取红利等实质性股东权利,据此作出的表决不足以支持股东会决议成立。
案件要旨
判断股权转让条款性质,应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若让渡股权的根本目的在于担保债权实现,该安排属于股权让与担保;受让股权的名义股东原则上仅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利益,不享有参与决策、选任管理者、分取红利等实质性股东权利,据此作出的表决不足以支持股东会决议成立。
争点
股权让与担保名义股东表决权股东会决议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