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实业公司诉某银行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原股东如有初步证据证明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法院不应以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但案件受理后,法院仍应对其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权益受损以及知情权、盈余分配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实质审查。
案件要旨
原股东如有初步证据证明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法院不应以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但案件受理后,法院仍应对其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权益受损以及知情权、盈余分配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实质审查。
争点
原股东有限诉权合法权益受损初步证明实质审查
原股东如有初步证据证明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法院不应以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但案件受理后,法院仍应对其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权益受损以及知情权、盈余分配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实质审查。
原股东如有初步证据证明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法院不应以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但案件受理后,法院仍应对其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权益受损以及知情权、盈余分配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实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