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2024-08-2-527-001

韩某娥等四人与姚某、某物流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在2024年7月1日前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中,应依原公司法等规则判断转让人责任。公司已面临现实巨额债务风险,转让股东仍以零对价将股权转给明显不具备出资能力的人,足以认定其恶意利用期限利益逃避出资义务,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要旨

在2024年7月1日前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中,应依原公司法等规则判断转让人责任。公司已面临现实巨额债务风险,转让股东仍以零对价将股权转给明显不具备出资能力的人,足以认定其恶意利用期限利益逃避出资义务,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争点

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零对价转让恶意逃避出资义务公司法第88条时间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