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中诉杨照春股权确认纠纷案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代持安排,如无法定无效事由,应认定有效;实际出资人请求办理显名变更的,仍应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和其他股东同意的规则。
案件要旨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代持安排,如无法定无效事由,应认定有效;实际出资人请求办理显名变更的,仍应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和其他股东同意的规则。
争点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股权代持合同效力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代持安排,如无法定无效事由,应认定有效;实际出资人请求办理显名变更的,仍应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和其他股东同意的规则。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代持安排,如无法定无效事由,应认定有效;实际出资人请求办理显名变更的,仍应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和其他股东同意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