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忠诉陈强庆等股东资格确认案
未经有效股东会决议,他人虚假增资以稀释原股东股权的,即使已办理工商备案登记,仍应认定无效,原股东持股比例应恢复。
案件要旨
未经有效股东会决议,他人虚假增资以稀释原股东股权的,即使已办理工商备案登记,仍应认定无效,原股东持股比例应恢复。
争点
虚假增资稀释原股东持股工商备案效力
未经有效股东会决议,他人虚假增资以稀释原股东股权的,即使已办理工商备案登记,仍应认定无效,原股东持股比例应恢复。
未经有效股东会决议,他人虚假增资以稀释原股东股权的,即使已办理工商备案登记,仍应认定无效,原股东持股比例应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