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民申2148号

吉林荟冠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东证融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春东北亚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董占琴公司解散纠纷案

公司是否仍有账面盈利,并不是判断是否应予司法解散的决定性标准。若持股较高股东长期无法行使参与经营、监督财务和分享公司治理收益等基本权利,且围绕估值退出、股权收购、协调经营等替代方案反复协商仍不能恢复正常治理秩序,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已经发生严重困难,并依法支持解散请求。

案件要旨

公司是否仍有账面盈利,并不是判断是否应予司法解散的决定性标准。若持股较高股东长期无法行使参与经营、监督财务和分享公司治理收益等基本权利,且围绕估值退出、股权收购、协调经营等替代方案反复协商仍不能恢复正常治理秩序,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已经发生严重困难,并依法支持解散请求。

争点

股东压制与公司解散持续盈利公司能否司法解散其他救济途径是否穷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