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欣荣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信托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确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诉权时,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可以为合伙企业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有限合伙人已经向合伙企业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函催告而对方未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可其诉讼主体资格。
案件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确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诉权时,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可以为合伙企业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有限合伙人已经向合伙企业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函催告而对方未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可其诉讼主体资格。
争点
有限合伙人的代位诉讼资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维权合伙协议与法定救济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