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报案例:合伙债务对外责任

南通双盈贸易有限公司诉镇江市丹徒区联达机械厂、魏恒聂等六人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确认:数人共同经营并对企业经营事项作出共同决定的,可以认定形成合伙关系。合伙人故意不将企业登记性质据实变更为合伙企业,不影响其对外就合伙经营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案件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确认:数人共同经营并对企业经营事项作出共同决定的,可以认定形成合伙关系。合伙人故意不将企业登记性质据实变更为合伙企业,不影响其对外就合伙经营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争点

实际合伙关系的认定未及时变更登记的对外责任合伙债务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