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股东提起知情权之诉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书面请求前置程序;公司以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抗辩的,应就该目的负举证责任;对会计账簿的知情权原则上限于查阅,不当然包括复制。
案件要旨
股东提起知情权之诉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书面请求前置程序;公司以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抗辩的,应就该目的负举证责任;对会计账簿的知情权原则上限于查阅,不当然包括复制。
争点
行权前置程序不正当目的抗辩查阅会计账簿范围
股东提起知情权之诉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书面请求前置程序;公司以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抗辩的,应就该目的负举证责任;对会计账簿的知情权原则上限于查阅,不当然包括复制。
股东提起知情权之诉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书面请求前置程序;公司以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抗辩的,应就该目的负举证责任;对会计账簿的知情权原则上限于查阅,不当然包括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