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民四终字第29号

仕丰科技有限公司与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利集团有限公司解散纠纷案

人民法院审理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纠纷时,仍可适用公司法关于公司僵局和司法解散的基本标准。判断是否应当解散,关键不在于僵局由哪一方首先引发,而在于公司治理是否已经长期瘫痪、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否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公司目的是否事实上难以实现,以及是否仍存在可行的替代救济路径。即使提起诉讼的股东对僵局形成负有一定责任,只要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持续存在且其他途径无法化解,法院仍可判令解散。

案件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纠纷时,仍可适用公司法关于公司僵局和司法解散的基本标准。判断是否应当解散,关键不在于僵局由哪一方首先引发,而在于公司治理是否已经长期瘫痪、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否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公司目的是否事实上难以实现,以及是否仍存在可行的替代救济路径。即使提起诉讼的股东对僵局形成负有一定责任,只要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持续存在且其他途径无法化解,法院仍可判令解散。

争点

公司僵局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司法解散僵局成因与股东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