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钦杰与上海力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睿星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公司债务形成后,股东或者公司通过章程修正、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延长认缴出资期限的,不得据此对抗既有债权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仍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案件要旨
公司债务形成后,股东或者公司通过章程修正、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延长认缴出资期限的,不得据此对抗既有债权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仍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争点
债务形成后延长出资期限债权人保护出资加速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