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奥特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不当然导致转让股东与受让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对于受优先购买权阻却而无法继续履行的案件,应区分合同效力与股权变动效果;合同本身有效的,受让人仍可依法就履行不能主张损害赔偿。
案件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不当然导致转让股东与受让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对于受优先购买权阻却而无法继续履行的案件,应区分合同效力与股权变动效果;合同本身有效的,受让人仍可依法就履行不能主张损害赔偿。
争点
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履行不能后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