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明宏诉泉州南明置业有限公司、林树哲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在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请求确认董事会或者公司决议效力与请求公司盈余分配,分别属于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通常不宜在同一案件中混合主张。对公司盈余分配或者其他股东权利主张,原告原则上应证明其具有股东身份或者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仅以实际投资安排主张分红而不能证明相应主体资格的,法院可以不予支持。
案件要旨
在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请求确认董事会或者公司决议效力与请求公司盈余分配,分别属于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通常不宜在同一案件中混合主张。对公司盈余分配或者其他股东权利主张,原告原则上应证明其具有股东身份或者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仅以实际投资安排主张分红而不能证明相应主体资格的,法院可以不予支持。
争点
实际投资人主张股东权利公司盈余分配诉请诉的合并与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