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与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人民法院审查股东会决议效力,应以合法性为主、合理性为辅,重点审查召集程序、表决程序和决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对未违反强制性规则、亦未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公司自治安排,法院一般不宜以实质商业判断取代股东会决定。
案件要旨
人民法院审查股东会决议效力,应以合法性为主、合理性为辅,重点审查召集程序、表决程序和决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对未违反强制性规则、亦未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公司自治安排,法院一般不宜以实质商业判断取代股东会决定。
争点
股东会决议效力公司自治司法审查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