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与金珠公司、丁某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股东已经履行书面前置请求后,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章程、股东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仅以抽象怀疑主张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不足以对抗股东知情权。
案件要旨
股东已经履行书面前置请求后,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章程、股东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仅以抽象怀疑主张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不足以对抗股东知情权。
争点
书面前置请求会计凭证查阅不正当目的举证责任
股东已经履行书面前置请求后,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章程、股东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仅以抽象怀疑主张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不足以对抗股东知情权。
股东已经履行书面前置请求后,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章程、股东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仅以抽象怀疑主张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不足以对抗股东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