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诉B公司、王某、孙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认缴出资并约定了明确实缴期限,期限届满后仍未实际缴纳或者补足出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要旨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认缴出资并约定了明确实缴期限,期限届满后仍未实际缴纳或者补足出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争点
认缴期限届满未出资股东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保护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认缴出资并约定了明确实缴期限,期限届满后仍未实际缴纳或者补足出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认缴出资并约定了明确实缴期限,期限届满后仍未实际缴纳或者补足出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