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某燕、郭某龙与冀某琴及河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法院认定,被告未经股东会同意擅自以公司名义借款,并在原公司经营地址设立经营相同业务的新公司,且通过其控制的新公司监事参与以明显偏低价格处分原公司固定资产,已构成对公司利益的侵害。对于已有证据证明的资产处分损失,法院支持股东代位之诉,请求被告向公司赔偿三万五千元;其他未能证明数额和因果关系的损失请求则不予支持。
案件要旨
法院认定,被告未经股东会同意擅自以公司名义借款,并在原公司经营地址设立经营相同业务的新公司,且通过其控制的新公司监事参与以明显偏低价格处分原公司固定资产,已构成对公司利益的侵害。对于已有证据证明的资产处分损失,法院支持股东代位之诉,请求被告向公司赔偿三万五千元;其他未能证明数额和因果关系的损失请求则不予支持。
争点
股东代位诉讼同址设立同业公司低价处分公司资产关联交易致公司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