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州法院案例:离职员工被冒名登记为股东

员工离职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被冒名登记人不享有股东资格

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必须有真实的加入公司和承担出资义务的意思表示。离职员工既未在章程或出资文件上签字,也未授权他人签字、未认缴出资、未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时,仅因被公司冒名登记,并不取得股东资格;相关法律后果应由冒名登记行为人承担。

案件要旨

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必须有真实的加入公司和承担出资义务的意思表示。离职员工既未在章程或出资文件上签字,也未授权他人签字、未认缴出资、未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时,仅因被公司冒名登记,并不取得股东资格;相关法律后果应由冒名登记行为人承担。

争点

冒名登记虚假股东意思表示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