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土地种业有限公司诉扬州今日种业有限公司、戴天梅、杨居银、柏恒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在侵权事实发生后,原股东未实缴出资即以零元对价将股权转让给明显无经营能力的受让人,并紧接着将公司注册资本大幅减至远低于侵权赔偿风险的水平,构成连续性的恶意逃债安排。对于转让前已经形成的侵权之债,原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后形成的一人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唯一股东还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要旨
在侵权事实发生后,原股东未实缴出资即以零元对价将股权转让给明显无经营能力的受让人,并紧接着将公司注册资本大幅减至远低于侵权赔偿风险的水平,构成连续性的恶意逃债安排。对于转让前已经形成的侵权之债,原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后形成的一人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唯一股东还应承担连带责任。
争点
零元转让未届期股权减资逃避侵权赔偿一人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