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静延、曹务波股权转让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目标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回购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安排可以有效,并强调此类担保条款不能简单等同于目标公司直接向投资人支付对赌补偿。判断重点转向投资人是否尽到合理形式审查义务,以及公司提供担保是否具有相应的授权基础与利益关联。
案件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目标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回购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安排可以有效,并强调此类担保条款不能简单等同于目标公司直接向投资人支付对赌补偿。判断重点转向投资人是否尽到合理形式审查义务,以及公司提供担保是否具有相应的授权基础与利益关联。
争点
目标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回购义务提供担保的效力投资人对公司担保是否尽到形式审查义务公司担保与公司直接承担对赌义务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