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最高法民申1982号

胡秀芳等与成都中铁高端交通装备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中维持前案思路,认为补充协议三调整的是投资人与原股东之间的赎回安排,并未直接设定目标公司的合同义务,因此未由目标公司签章不影响协议成立。公司未完成约定上市目标后,投资人可以按照恢复后的回购条款向原股东主张退出。

案件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中维持前案思路,认为补充协议三调整的是投资人与原股东之间的赎回安排,并未直接设定目标公司的合同义务,因此未由目标公司签章不影响协议成立。公司未完成约定上市目标后,投资人可以按照恢复后的回购条款向原股东主张退出。

争点

已声明终止的回购条款能否通过未公开的补充协议恢复目标公司未在恢复协议上签章是否影响投资人与原股东之间回购约定的成立IPO未能完成后投资人能否依恢复条款请求原股东赎回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