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河法院典型案例: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继受

汪某与某银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因清算分配、继承或其他继受方式取得股份的主体,仍可依据公司法主张确认股东资格,但法院须同时审查行业监管规则是否设置特别准入条件。对不涉及持股比例重大变化且现行监管并未禁止自然人成为相应银行股东的情形,可以确认其股东资格并要求记载于股东名册。

案件要旨

因清算分配、继承或其他继受方式取得股份的主体,仍可依据公司法主张确认股东资格,但法院须同时审查行业监管规则是否设置特别准入条件。对不涉及持股比例重大变化且现行监管并未禁止自然人成为相应银行股东的情形,可以确认其股东资格并要求记载于股东名册。

争点

继受取得股份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监管准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