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商终字第397号

吴加特上诉吴加伦、上海伦特电子仪表有限公司公司分立纠纷案

当股东已通过股东会决议、行政调解书、资产分割安排和公告程序就公司分立形成明确合意并长期实际分开经营时,拒不配合的一方应承担协助办理公司分立登记的义务。法院可以确认相关分立协议或调解书的效力并责令协助登记,但不得以民事判决直接替代工商机关作出注销股东资格的行政行为。

案件要旨

当股东已通过股东会决议、行政调解书、资产分割安排和公告程序就公司分立形成明确合意并长期实际分开经营时,拒不配合的一方应承担协助办理公司分立登记的义务。法院可以确认相关分立协议或调解书的效力并责令协助登记,但不得以民事判决直接替代工商机关作出注销股东资格的行政行为。

争点

公司分立协议的履行协助办理分立登记义务行政调解书效力法院与工商注销股东资格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