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案例:夏丰诉酒奢公司知情权边界

夏丰与酒奢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法院确认公司及其他实际股东已经承认原告的实际股东身份,故其可以依法行使知情权。股东在已完成书面前置申请且不存在不正当目的时,可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但原则上不能复制会计账簿;对会计凭证的查阅则须进一步证明账簿存在明显问题或查阅凭证具有合理必要性,否则不予支持。

案件要旨

法院确认公司及其他实际股东已经承认原告的实际股东身份,故其可以依法行使知情权。股东在已完成书面前置申请且不存在不正当目的时,可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但原则上不能复制会计账簿;对会计凭证的查阅则须进一步证明账簿存在明显问题或查阅凭证具有合理必要性,否则不予支持。

争点

实际股东知情权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区分复制账簿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