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中院案例:股东借贷型关联交易与公司利益保护

项某某与枣庄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第三人枣庄市某能源供应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

法院认为,公司法并不当然禁止关联交易,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借交易安排转移公司利益。本案中,控股股东长期占用公司资金且未就利息形成明确约定,事后以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统一结算,属于借贷型关联交易中的明显不公允安排。法院据此按照更合理利率区间核减并判令返还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差额损失。

案件要旨

法院认为,公司法并不当然禁止关联交易,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借交易安排转移公司利益。本案中,控股股东长期占用公司资金且未就利息形成明确约定,事后以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统一结算,属于借贷型关联交易中的明显不公允安排。法院据此按照更合理利率区间核减并判令返还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差额损失。

争点

股东借贷型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公允性审查利息标准与公司损失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