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决:抽逃出资后内部抵销不得对抗第三人

赵良臣与沈敏、海南盛德环凯置业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已缴出资迅速转回本人账户,且不能证明系依法用于公司经营的,构成抽逃出资。此后公司股东会作出以股东对公司垫款冲抵出资的内部决议,仅具有公司内部效力,不得对抗公司外部债权人,也不能作为该股东已补足出资的证据。

案件要旨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已缴出资迅速转回本人账户,且不能证明系依法用于公司经营的,构成抽逃出资。此后公司股东会作出以股东对公司垫款冲抵出资的内部决议,仅具有公司内部效力,不得对抗公司外部债权人,也不能作为该股东已补足出资的证据。

争点

抽逃出资事后股东会内部抵销第三人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