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初3991号;(2020)豫民终799号

上海中科英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

在审理中,法院认定在股权托管及关联关系下,上海中科英华公司与郑州电缆公司之间存在控制关联关系并发生不公允交易,导致采购差价损失。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确认供应公司及相关高管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确认目标公司股东在监事拒绝起诉的情形下,符合《公司法》规定程序后可代表公司起诉,体现了董监高之外关联方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时的追责路径。

案件要旨

在审理中,法院认定在股权托管及关联关系下,上海中科英华公司与郑州电缆公司之间存在控制关联关系并发生不公允交易,导致采购差价损失。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确认供应公司及相关高管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确认目标公司股东在监事拒绝起诉的情形下,符合《公司法》规定程序后可代表公司起诉,体现了董监高之外关联方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时的追责路径。

争点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高管连带责任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的关系认定股东代表诉讼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