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民终802号

深圳市标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鞍山市财政局股权转让纠纷案

金融企业国有股份转让合同虽须有权机关批准后方能确定效力,但在双方已就转让标的、价格和程序达成明确合意的情况下,出让方仍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报批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报批、转而将涉案股份另行高价出售他人的,虽不当然承担完整履行利益责任,但可能因缔约过失承担交易费用、保证金占用损失以及适度的交易机会损失。

案件要旨

金融企业国有股份转让合同虽须有权机关批准后方能确定效力,但在双方已就转让标的、价格和程序达成明确合意的情况下,出让方仍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报批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报批、转而将涉案股份另行高价出售他人的,虽不当然承担完整履行利益责任,但可能因缔约过失承担交易费用、保证金占用损失以及适度的交易机会损失。

争点

金融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审批附批准生效的股份转让合同不履行报批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交易机会损失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