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人编相关部分)

作为公司法的上位私法框架,本条目聚焦法人、营利法人、法定代表人、住所、清算和终止规则。

国家法律 精选摘录 2020年至今文本
制定/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
2020-05-28
施行日期
2021-01-01
语言状态
官方中文加参考英文
主题
公司设立, 公司治理, 解散清算
版本链
民法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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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法人编精选摘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法人(提纲)

第一编总则第三章依次设置一般规定、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四节,是公司法上位私法框架中理解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住所与终止清算的基础。

终止与清算(官方 PDF 摘录)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