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民二终字第19号

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因占有、使用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而发生的清偿争议,不当然属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而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若国家政策文件已经明确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划转给特定国家出资企业并由其行使出资人职能,原使用资金的企业仍应依照既有法律关系向该主体履行相应债务,不能仅以国家资本金账务处理或国资协调程序为由否认民事清偿责任。

案件要旨

当事人因占有、使用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而发生的清偿争议,不当然属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而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若国家政策文件已经明确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划转给特定国家出资企业并由其行使出资人职能,原使用资金的企业仍应依照既有法律关系向该主体履行相应债务,不能仅以国家资本金账务处理或国资协调程序为由否认民事清偿责任。

争点

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出资人职能的政策配置政府调整划转国有资产与民事受案边界借款合同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