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报案例: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与举证责任

应高峰诉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陈惠美其他合同纠纷案

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诉讼中,如果债权人主张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应由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至于是否构成混同,应结合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资金支付是否清晰、经营场所是否独立等因素综合判断。股东完成分离证明时,不应当然判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要旨

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诉讼中,如果债权人主张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应由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至于是否构成混同,应结合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资金支付是否清晰、经营场所是否独立等因素综合判断。股东完成分离证明时,不应当然判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争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股东个人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