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高度交叉混同,导致财产无法区分并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构成人格混同,相关公司应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要旨
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高度交叉混同,导致财产无法区分并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构成人格混同,相关公司应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争点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公司独立人格连带清偿责任
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高度交叉混同,导致财产无法区分并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构成人格混同,相关公司应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高度交叉混同,导致财产无法区分并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构成人格混同,相关公司应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