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210号: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国家规定的机关就同一生态环境损害仅与部分赔偿义务人达成诉前磋商协议的,仍可对其他义务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相关污染行为事实在民事案件中证据充分的,不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前提。实际控制人借公司名义参与违法处置污染物的,应与公司共同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案件要旨
国家规定的机关就同一生态环境损害仅与部分赔偿义务人达成诉前磋商协议的,仍可对其他义务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相关污染行为事实在民事案件中证据充分的,不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前提。实际控制人借公司名义参与违法处置污染物的,应与公司共同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争点
部分诉前磋商刑民并行审理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共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