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材公司与南京某建筑公司、广东某建筑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广东高院发布的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中认定,南京某建筑公司将主营业务资质、技术人员、经营项目和巨额资金转移至广东某建筑公司,形成“收益归一方、损失由另一方承担”的结构,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构成过度支配与控制。法院据此否认广东某建筑公司的独立人格,判令其对南京某建筑公司拖欠建材货款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要旨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广东高院发布的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中认定,南京某建筑公司将主营业务资质、技术人员、经营项目和巨额资金转移至广东某建筑公司,形成“收益归一方、损失由另一方承担”的结构,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构成过度支配与控制。法院据此否认广东某建筑公司的独立人格,判令其对南京某建筑公司拖欠建材货款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争点
过度支配与控制向子公司转移核心资质、技术人员和项目收益归一方、损失由另一方承担的脱壳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