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宏适达电子有限公司与张陈、李征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
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发布的典型案例确认,公司的董事长、监事利用其控制的关联公司生产销售本应由公司经营的产品并攫取利润,属于利用关联关系和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利益,应向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对于并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外部主体,若其责任基础另属不正当竞争等法律关系,则不当然与公司内部责任人按照公司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要旨
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发布的典型案例确认,公司的董事长、监事利用其控制的关联公司生产销售本应由公司经营的产品并攫取利润,属于利用关联关系和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利益,应向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对于并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外部主体,若其责任基础另属不正当竞争等法律关系,则不当然与公司内部责任人按照公司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点
董事长与监事利用关联主体经营同类业务损害公司利益赔偿公司内部责任与外部主体责任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