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与某科技公司、费某、王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缩短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虽然通常以章程修改为表现形式,但其直接影响各股东的期限利益和固有股东权,并非单纯的日常经营管理事项。控股股东以资本多数决方式在未通知、未征得少数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提前其他股东出资期限,属于滥用股东权利,法院可以确认该部分股东会决议无效。
案件要旨
缩短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虽然通常以章程修改为表现形式,但其直接影响各股东的期限利益和固有股东权,并非单纯的日常经营管理事项。控股股东以资本多数决方式在未通知、未征得少数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提前其他股东出资期限,属于滥用股东权利,法院可以确认该部分股东会决议无效。
争点
出资期限利益资本多数决边界章程修改与股东一致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