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一巡案例:嘉宸公司诉海马公司人格混同举证责任

三亚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在公司人格否认案件中,法院应考虑债权人处于信息劣势的现实,对证明责任作合理分配。只有当债权人已经提出足以使法院对人格混同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时,才可能进一步要求股东就未滥用公司人格承担更重的证明责任;如果债权人的证据尚未达到这一门槛,则不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也不应判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要旨

在公司人格否认案件中,法院应考虑债权人处于信息劣势的现实,对证明责任作合理分配。只有当债权人已经提出足以使法院对人格混同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时,才可能进一步要求股东就未滥用公司人格承担更重的证明责任;如果债权人的证据尚未达到这一门槛,则不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也不应判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争点

人格混同初步证明举证责任分配债权人调查取证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