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金属公司诉A工贸公司、B工贸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昆山市人民法院在江苏法院网发布案例中认定,A、B、C三家公司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操纵,交易中随意更换送货单抬头和开票主体,但实际下单、对账、收货和使用钢材始终由同一团队完成;其中B、C公司缺乏独立经营地址、独立人员和实际支付能力,构成典型空壳公司。法院据此认定三家公司在人事、业务和财务上高度混同,适用横向人格否认,并因A公司系一人公司且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判令关联公司与唯一股东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要旨
昆山市人民法院在江苏法院网发布案例中认定,A、B、C三家公司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操纵,交易中随意更换送货单抬头和开票主体,但实际下单、对账、收货和使用钢材始终由同一团队完成;其中B、C公司缺乏独立经营地址、独立人员和实际支付能力,构成典型空壳公司。法院据此认定三家公司在人事、业务和财务上高度混同,适用横向人格否认,并因A公司系一人公司且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判令关联公司与唯一股东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点
同一控制人注册多家公司并随意切换交易主体关联公司横向人格否认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