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金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
兴宁市人民法院在广东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认定,广州优某公司通过员工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统一控制广州楚某公司的公章与账户,并与其共用办公场所和人员,导致两公司在经营收益和责任承担上高度混同。广州楚某公司拖欠梅州金某公司货款时,法院据此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判令广州楚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广州优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要旨
兴宁市人民法院在广东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认定,广州优某公司通过员工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统一控制广州楚某公司的公章与账户,并与其共用办公场所和人员,导致两公司在经营收益和责任承担上高度混同。广州楚某公司拖欠梅州金某公司货款时,法院据此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判令广州楚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广州优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争点
股东控制公司与经营主体人格混同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免责声明安排公章、账户和办公人员统一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