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胞权益保障十大典型案例(三)

某台资塑胶公司诉浙江某进出口公司及其股东宁波某塑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在交易磋商期间设立新公司并由其出面签约,如果新设公司与其股东在经营范围、场所、高管和财务人员方面明显混同,并且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迅速将货款转入股东账户,足以认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股东应对新设公司的返还货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要旨

在交易磋商期间设立新公司并由其出面签约,如果新设公司与其股东在经营范围、场所、高管和财务人员方面明显混同,并且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迅速将货款转入股东账户,足以认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股东应对新设公司的返还货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争点

新设公司承接交易股东与公司财务混同合同相对方更替与逃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