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李昕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最高法院确认,执行董事李昕军在资产转让及资金安排中将回购款项长期占用于其控制关联公司的行为,导致公司应分配利润不能按期返还,构成对公司与股东权益的实质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类案型中,资金去向和关联人受益路径是确认“损害公司利益”与董事高管责任的重要审查要素。
案件要旨
最高法院确认,执行董事李昕军在资产转让及资金安排中将回购款项长期占用于其控制关联公司的行为,导致公司应分配利润不能按期返还,构成对公司与股东权益的实质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类案型中,资金去向和关联人受益路径是确认“损害公司利益”与董事高管责任的重要审查要素。
争点
盈余分配请求权董监高挪用公司资金关联方占用与利益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