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长春与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李世慰、彭振傑及第三人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件确认,在董事会、监事会无法正常运作且对公司存在明显侵权危害的情况下,若股东已经穷尽必要的内部程序,或明确存在明显不能提起公司机关诉讼的情形,法院应允许其在公司名称下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对董监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实体审查应以《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及第一百五十一条的程序性要求为前提。
案件要旨
案件确认,在董事会、监事会无法正常运作且对公司存在明显侵权危害的情况下,若股东已经穷尽必要的内部程序,或明确存在明显不能提起公司机关诉讼的情形,法院应允许其在公司名称下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对董监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实体审查应以《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及第一百五十一条的程序性要求为前提。
争点
董监高忠实义务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股东直接起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