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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

聚焦《合伙企业法》、合伙登记规则、涉外合伙准入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围绕财产份额转让、有限合伙人代位诉讼和对外债务责任形成的裁判规则。

对照表

中港新核心差异

主题 中国 香港 新加坡
组织形态 中国《合伙企业法》在 2006 年修订后同时规范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形成与公司法并列的企业组织法支柱。 香港合伙法更分散于《合伙条例》《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缺位及基金监管框架之中,不以统一企业组织法方式呈现。 新加坡在《Partnership Act》《Limited Partnerships Act》《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 Act》之间分层规范不同合伙形态。
诉讼与责任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已明确:合伙协议可以强化财产份额转让条件;有限合伙人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维权时可为合伙企业利益提起诉讼;实际合伙经营者对外债务承担责任。 香港更强调合伙共同责任与合同安排,对有限责任屏障的识别依赖具体法定载体。 新加坡制度在保留普通合伙无限责任的同时,另以 LLP 和 LP 架构分化管理责任与管理权。

相关法规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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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福荣与北京鼎典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世国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 公报案例:合伙份额转让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确认:对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如果合伙协议对受让主体、同意程序和角色转换作出特别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就应当有效并受法院支持。有限合伙人向普通合伙人转让份额并引致身份转换时,人民法院可以严格依照协议审查是否取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世欣荣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信托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有限合伙人代位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确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诉权时,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可以为合伙企业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有限合伙人已经向合伙企业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函催告而对方未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可其诉讼主体资格。 南通双盈贸易有限公司诉镇江市丹徒区联达机械厂、魏恒聂等六人买卖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合伙债务对外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确认:数人共同经营并对企业经营事项作出共同决定的,可以认定形成合伙关系。合伙人故意不将企业登记性质据实变更为合伙企业,不影响其对外就合伙经营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