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和利益输送
围绕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关系、关联交易、资产转移和高利借贷等导致公司受损的情形,整理相关法规、典型裁判思路与诉讼路径,便于查明控制权滥用的证据链与责任承担边界。
对照表
中港新核心差异
| 主题 | 中国 | 香港 | 新加坡 |
|---|---|---|---|
| 中国法下控制人责任标准 | 中国法实践中通常将“控制关系+损害后果+主观过错/过失”结合判断,重点看控制人是否利用股权、章程或委托关系实现不当输送,并以公司损害程度及可归责性分层承担责任。 | 香港公司法更强调董事义务框架下是否发生严重违反合理商业判断及忠实义务,通常通过上市规则与公司实务安排检验披露与程序是否充分。 | 新加坡框架强调公司法上的授权边界与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 同时通过可追索性与董事会决策程序审查来判断控制影响与可赔范围。 |
| 执行与追偿路径 | 诉讼路径可包括代表诉讼、股东权利确认、担保/融资交易效力审查与损害赔偿主张;关键证据多聚焦于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链条、资金流向和企业会计账实。 | 香港实践下,除实体责任确认外,通常更强调会计证据与程序性合规,并通过监事、董事会报告及救济性救助程序推进追责。 | 新加坡案件亦常将审计报告、董事会记录与资金流模型并用,强调证据可执行性与损害估算方法对最终赔偿判定的实务影响。 |
相关法规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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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公司与马某珍公司利益损失返还纠纷 案件中,宏达公司监事兼实际控制人马某飞通过控制关系向其姐姐马某珍借款并设置高利率,再用于归还凯旋公司欠款。上级法院在终审中强调,关联关系中的不当损害仍需兼顾侵权构成要件与实际商业效果;单纯存在高息融资并不足以当然认定损害公司利益,案中未证明其行为具备法定过错,故终审改判撤销一审,驳回原告关于马某飞赔偿的请求。 上海某流体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诉施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总经理、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归属于公司经营机会私自转移给关联主体并据此牟利;一旦构成利用职务身份谋取商业机会、损害公司利益,应认定构成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强调商业机会归属判断时应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实质经营努力。 陕西某置业公司诉张某某、朱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法院确认,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张某某在未履行内部控制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向其关联主体转移并支出公司资金;朱某某作为监事并兼任财务人员,在明知风险的情况下仍参与办理资金划转。监事不能仅以“执行指令”为由免责,对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负有制止义务,并应与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返还和赔偿责任。 周长春与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李世慰、彭振傑及第三人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件确认,在董事会、监事会无法正常运作且对公司存在明显侵权危害的情况下,若股东已经穷尽必要的内部程序,或明确存在明显不能提起公司机关诉讼的情形,法院应允许其在公司名称下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对董监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实体审查应以《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及第一百五十一条的程序性要求为前提。 林承恩与李江山等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 案件处理中强调,董监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不能抽象化认定;要追究董事责任,通常应同时具备公司实际受损与相应不当获益的证明。对涉港投资背景案件,法院继续坚持公司法关于忠实义务和责任范围的统一适用。 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李昕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最高法院确认,执行董事李昕军在资产转让及资金安排中将回购款项长期占用于其控制关联公司的行为,导致公司应分配利润不能按期返还,构成对公司与股东权益的实质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类案型中,资金去向和关联人受益路径是确认“损害公司利益”与董事高管责任的重要审查要素。 方某某诉郑州四维节能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四维粮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法院认定,控股股东兼执行董事、总经理同时控制交易相对方并以明显偏低价格安排设备转售,构成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监事在董事、高管本人即为侵害主体时,可以代表公司起诉并请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沈阳宏适达电子有限公司与张陈、李征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 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发布的典型案例确认,公司的董事长、监事利用其控制的关联公司生产销售本应由公司经营的产品并攫取利润,属于利用关联关系和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利益,应向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对于并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外部主体,若其责任基础另属不正当竞争等法律关系,则不当然与公司内部责任人按照公司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证投服中心代ST摩登公司诉广州瑞丰集团及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 中国投资者网公开材料显示,ST摩登控股股东长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约2.4亿元,投保机构在多轮质询无果后代公司起诉。广州中院一审支持返还占用资金及利息,并按责任程度判令原董事长、原总经理、原财务总监分别承担不同范围的连带赔偿责任;广东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形成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民事追责的重要判例。 中证投服中心代太安退公司诉控股股东、实控人及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 中国证监会2025年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显示,太安退公司控股股东长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投服中心于2024年9月提起股东代位诉讼,代公司向控股股东、实控人及董事高管追责。经法院和投服中心持续推动,占用方于2025年4月以股权转让暨代偿方式全额清偿本息合计5.72亿元,法院于2025年5月以诉中调解方式结案,并退回投服中心全部预交诉讼费,体现了退市后仍可继续向“关键少数”追偿的司法路径。 中证投服中心推动ST路通资金占用代位追偿案 中国投资者网转载的官方报道显示,投服中心在ST路通案诉讼过程中推动占用方先行偿还了约九成占款,法院一审判决其返还剩余约870万元及利息,并对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分别在100%、70%、5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的要点不只是要求实际占用方返还占款,还在于对“关键少数”按参与程度和过错大小进行分层认定,为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类案件的精准追责提供了参考。 上海中科英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 在审理中,法院认定在股权托管及关联关系下,上海中科英华公司与郑州电缆公司之间存在控制关联关系并发生不公允交易,导致采购差价损失。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确认供应公司及相关高管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确认目标公司股东在监事拒绝起诉的情形下,符合《公司法》规定程序后可代表公司起诉,体现了董监高之外关联方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时的追责路径。 刘美芳诉常州凯瑞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件围绕外商投资公司关键经营决议的效力与表决程序展开,重申董事、监事及高管相关决议若未经法定程序形成或未能保护公司与股东的实质利益,应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受到实质审查。该裁判强调,程序性瑕疵与损害结果需一并考虑后再确定是否支持赔偿与效力否定请求。 某甲公司诉高某某、程某公司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 公司法并不禁止关联交易,但董事、高管负有忠实勤勉与披露报告义务。关联交易是否侵害公司利益,应当结合交易结构、商业必要性和对价是否公允进行实质审查;关联公司通过不必要中间环节攫取的利润,可以作为公司损失并由责任人赔偿。 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追偿大智慧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案 中国投资者网发布的案讯显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股东身份推动对大智慧控股股东、原董事长兼总经理等“关键少数”追偿,最终由责任人全额赔付诉请金额并承担诉讼费用、律师费。该案被定位为全国首单由投保机构提起的股东代位诉讼,也是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之后由投保机构继续向董监高追偿的先例。 山东跃某胶带有限公司与优某橡胶有限公司、日本横某株式会社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 在中外合资企业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中,不能机械以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排除公司法上的股东代表诉讼与司法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在提审后通过调解促成继续合作,强调应结合股东代表诉讼机制、关联方身份和持续经营需要,避免程序空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