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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与营商环境

把公司设立、市场主体登记、企业名称登记、注册资本登记、住所登记和地方营商环境规则放进同一研究路径,便于从国家法、登记实施规则到北京、上海、深圳地方规范一体检索。

对照表

中港新核心差异

主题 中国 香港 新加坡
登记架构 中国以《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规则、国务院注册资本规则和市场监管总局实施细则为主轴,再由北京、上海、深圳等地补充住所登记和营商环境细化规则。 香港以《公司条例》、公司注册处和商业登记机制为中心,不采用中国式分层的住所承诺和地方营商环境立法结构。 新加坡以 ACRA 的集中登记和电子申报体系为核心,企业设立与持续披露路径更统一。
住所与经营场所规则 地方层面越来越强调住所登记便利化、承诺制、集中登记和经营主体迁移便利,上海和深圳规则尤其适合作为登记实践入口。 香港要求公司保有本地注册办事处,更强调公司秘书、送达和登记保存的持续合规。 新加坡也要求可联系的本地注册地址和法定资料保存安排,但不以地方性营商环境条例来分层推动。

相关法规

相关案例

设立登记与登记机关增设条件

聚焦公司设立登记阶段,登记机关能否超出法定材料审查范围,以规划、土地或行业准入要求变相增加设立门槛。

法定代表人、股权与变更/涤除登记

涵盖法定代表人辞任后的涤除登记、股权代持显名、股权转让后登记股东资格、以及增资备案对原股东地位的影响。

陈某飞诉上海某装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章某林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08-2-264-001 · 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 法定代表人与董事基于委任关系可以单方辞任,辞任通知送达公司时即生效。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变更登记、辞任人已穷尽公司法和章程赋予的内部救济后,法院可以判令公司办理变更或涤除登记。 张建中诉杨照春股权确认纠纷案 公报案例:代持股权显名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代持安排,如无法定无效事由,应认定有效;实际出资人请求办理显名变更的,仍应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和其他股东同意的规则。 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08-2-267-003 · 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 股东知情权诉讼中,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当然导致股东资格立即丧失;如起诉时对外仍为登记股东、对内仍载于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且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失去股东资格,原告仍可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 黄伟忠诉陈强庆等股东资格确认案 公报案例:稀释增资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未经有效股东会决议,他人虚假增资以稀释原股东股权的,即使已办理工商备案登记,仍应认定无效,原股东持股比例应恢复。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 公报案例:上市公司股份代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对于原股东以有偿转让方式将上市公司法人股过户给他人的,如协议明确体现转让意思并完成登记,不属于股权代持或者挂靠;转让价款未支付并不恢复出让方的股权,而仅产生相应债权。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变动情况原则上应以具有公示效力的登记为准。

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与外商投资变更登记

聚焦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及外商投资企业在登记与治理规则衔接中的争议。

理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补正告知及行政复议案 最高法市场准入典型案例: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 最高人民法院首批涉市场准入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对于涉及金融监管前置许可的融资租赁业务,市场监管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前先补充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许可文件;该类补正告知和后续复议维持,具有明确市场准入边界和金融风险防控功能。 万某宫(湖南)娱乐有限公司诉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裁决案 最高法市场准入典型案例:企业名称争议 · 最高人民法院首批涉市场准入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经营主体擅自将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他人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并造成混淆风险的,市场监管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企业名称争议裁决,责令其限期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法院对该类裁决予以支持,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和稳定市场准入秩序。 某商务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10-2-270-001 · 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 在《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五年过渡期内,存量外商投资企业如需按照《公司法》等规则调整组织机构,仍须遵守原合营合同和公司章程确定的职权范围与议事程序,先依原治理文件作出有效修订决议,而不能直接援引《公司法》重新划分公司机关职权。违反原治理文件的股东会决议,应予撤销。

注销登记与登记形式滥用

用于观察市场主体利用虚假清算报告、股权过户或其他登记形式逃避债务时,法院如何通过民事责任进行矫正。